2019年11月 被告人赵某某为种植油茶 将寻乌县南桥镇团建村“冷水坑”山场 其本人荒废果园的杂灌、杂草割倒 并堆放在果园条带上晒干 2019年12月7日9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 将晒干的杂灌、杂草点燃 进而引发火灾 直至当晚24时许火灾才扑灭 过火林地面积高达1400亩
经司法鉴定 该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404.1亩 合93.6067公顷 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055.1亩 荒山349.0亩 公益林地648.0亩 商品林地756.1亩 该起森林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50余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 主动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 在森林防火期间野外用火 引发森林火灾 危害了公共安全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附带民事公益赔偿 人民币731206.16元 什么是“失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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