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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6日,在206国道寻乌县澄江镇黄岗村路段,林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因超车不当,不慎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悬挂蓝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过调查,基本还原了事发经过,事发当天,林某驾驶车辆途经事发路段时,企图超越前方同方向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因刚好是转弯路段,未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不慎与其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事故。最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林某驾驶机动车超车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七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系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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