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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寻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执勤民警快速反应,在县汽车站内及时消除一因泄私愤借酒滋事的安全隐患,确保了汽车站内外及旅客的安全。
当天下午3点,借酒滋事男子张某(49岁,寻乌县人),因之前无证驾驶报废面包车非法载客被寻乌县有关部门查处后心存不甘,便借酒劲跑到县汽车站内肆意拍打工作台跟服务窗口,大骂车站工作人员,极大地影响了车站的正常工作秩序。
寻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执勤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及时将张某稳控。随后,将张某移交闻讯赶至的城关派出所110民警。
此时的张某可能不知自己已触犯法律 关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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