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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非法集资是陷阱,拒绝高利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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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9:03:2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特别是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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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良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01年11月,被告人邓良香与时任赣州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的蔡晓春(已病逝)结婚。婚后,被告人邓良香随同丈夫经商从事房地产开发。2000年至2011年,蔡晓春与他人合伙或单独从事多处地产开发经营项目。2005年至2011年间,陆续投资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村、章贡区湖边镇、章贡区水西镇3宗土地开发项目。

为解决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蔡晓春自2000年开始便以月息1.5分至3分(年利息18%至36%)不等的利息向朋友、老乡借款。之后,借款对象逐渐发展至员工、朋友和他们介绍来的亲友、邻居,以及不认识、无交往的社会公众。至2005年前后,蔡晓春高息非法集资一事通过公众口口相传的方式已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邓良香亦于这个时期明知丈夫蔡晓春向公众非法集资,仍单独或协助蔡晓春进行非法集资。

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邓良香全面接手蔡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息支付、收款及记账工作。此后,被告人邓良香个人亦频繁采取相同手段对外公开宣传,进行非法集资。蔡晓春、被告人邓良香在借款从事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因没能获得较好的盈利,故在多年反复投资过程中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状态,而后又为了偿还到期借款与支付高额利息,2人连续采用上述方式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并逐渐超出偿还能力,2011年7月26日蔡晓春因患肺癌病逝后,被告人邓良香已无力兑付借款本息。

其中,2008年以前,被告人邓良香以个人名义和以夫妇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2008年被告人邓良香接手付息记账工作后,蔡晓春、被告人邓良香以夫妇名义和以各自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35.88万元,被告人邓良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502.88万元,人数达139人。期间仅偿还本金计人民币345.2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形式偿还人民币937.287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220.3925万元。

裁判结果:章贡区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邓良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邓良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朱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朱云以周燕青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一个体工商户,即章贡区奢香年华美容美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奢香年华),经营范围为理发、美容等,经营地点在赣州市章贡区翠微路1号中航城。自2014年4月起,被告人朱云为筹措资金,便在奢香年华店内开展了“美丽入会”活动,并要求奢香年华员工向顾客宣传推荐该活动。活动约定顾客在投入本金(人民币0.5万元起)后,可获得本金金额10%的店内消费现金卡,本金于次月返还。顾客同意参加活动后,就会在店里签订一份《美丽入会协议》,协议中写明入会的金额、时间、可享受消费现金卡的金额,归还本金的时间等。

2014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云通过“美丽入会”活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10.5万元,涉及人员40人。所吸收资金均由被告人朱云个人支配和使有,用于其发放员工工资及奢香年华二分店店铺的租赁和装修等。2014年10月21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讯,被告人朱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此,被告人朱云非法吸收的资金尚有96万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章贡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朱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何三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06年7月初,兴国美盛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张超、张建美(均已另案处理)等人找到被告人何三宝,请何三宝帮助公司融资,并承诺按一定比例支付业务费,何三宝表示同意,并就具体事项和张超、张建美等人进行了商议,约定由何三宝全权负责在社会上宣传、收集资金,统一交公司结算并办理集资手续。

从2006年7月30日起至12月10日止,兴国美盛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启动资金为由,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投资入股等集资模式,承诺以年息40%或半年息20%按月返还本息的方法,通过何三宝等人分别在江西省宁都县、于都县、东乡县、赣县、兴国县等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78.8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9276万元。其中何三宝通过在宁都县城设立办事处和发展业务员的方法,在宁都县、于都县、赣县等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65.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4.51万元。

另查明,何三宝在案发后用其获得的业务费退还了集资款23.4525万元。侦查机关追缴了何三宝的违法所得6.3万元并没收。

裁判结果:兴国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何三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是陷阱。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江西省非法集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961555

赣州市非法集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797-8391507

寻乌县处非办举报电话:2808812

寻乌县经侦大队举报电话:285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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