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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环城西路“两违”整治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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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9:00:2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在环城西路“两违”行为处置办公室了解到,环城西路“两违”整治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

据了解,自环城西路“两违”整治开展以来,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群众积极配合,自行拆除违章面积或缴交罚款,环城西路“两违”整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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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共63户全部处置到位。非国家公职人员总户数共146户,完成测量138户,完成率93.8%;已收土地出让金欠款15户6910000元,收超建罚没款47户13708709.9元。环城西路基础设施(美化、亮化、公共消防等)建设已完成设计,进入招投标程序阶段。

未交清土地款的住户,已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进入依法清欠土地款;已受理县土管局诉刘某等环城西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5件。

县人民法院对不主动按期缴清违章建筑违法收入和罚款的违建户,已立案受理3件,案件正处进一步审查中;对土地欠款已立案11件,已审结5件。

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环城西路“两违”行为限期接受整改和处置方案

一、整改阶段(2016年12月25日——2017年4月15日,为期112天)

整改方式包含自行拆除、缴交处罚款或自行拆除与缴纳罚款相结合的方式,涉及人员可自行选择相应整改方式。未缴清土地款的,需先缴清土地款后(2017年1月25日前缴清的,免收滞纳金)再整改。

2017年1月26日起缴交土地款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受让人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对非国家公职人员在2016年12月24日前按《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环城西路“两违”行为限期接受整改和处置的方案》(寻办发电﹝2016﹞80号)文件规定,全额缴清土地款和超建面积处罚款的视为主动接受处置,并对超建面积处罚款给予适当奖励,即按实缴超建面积处罚款总额的3%给予奖励。

1.选择自行拆除的情形:

非国家公职人员在2017年3月10日前自行拆除整改到位的,免于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处罚及其它法律责任。

2.选择缴交处罚款的情形:

(1)对非国家公职人员在2016年12月25日—2017年3月10日(为期76天)主动缴交处罚款的:一般违章的(违章建筑面积占合法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含),下同),处罚款计算方式为:实际总建筑面积×个人建房工程造价×5%;严重违章的(违章比例超过15%,下同),处罚款计算方式为:实际总建筑面积×个人建房工程造价×5%+超建面积×房屋综合评估价×50%;超占地违章的,在严重违章处罚的基础上,对超占地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进行处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2)对非国家公职人员在2017年3月11日—3月31日(为期21天)主动缴交处罚款的:一般违章的,处罚款计算方式为:实际总建筑面积×个人建房工程造价×6%;严重违章的,处罚款计算方式为:实际总建筑面积×个人建房工程造价×7%+超建面积×房屋综合评估价×70%;超占地违章的,在严重违章处罚的基础上,对超占地部分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进行处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3)对非国家公职人员在2017年 4月1日—4月15日(为期15天)主动缴交处罚款的:一般违章的,处罚款计算方式为:实际总建筑面积×个人建房工程造价×7%;严重违章的,处罚计算方式为:实际总建筑面积×个人建房工程造价×8%+超建面积×房屋综合评估价×80%;超占地违章的,在严重违章处罚的基础上,对超占地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进行处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拒绝在上述阶段缴清所有处罚款的,一律按《县环城西路出让地块个人违章建房处理方案》(寻办发电﹝2015﹞19号)执行。

个人建房工程造价和房屋综合评估价分别按《县环城西路出让地块个人违章建房处理方案》出台时所评估的12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执行,如违建人对此有异议,可申请县房管局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但必须按本方案先执行,实行多还少补。超占地违章的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局按当时该地块“招拍挂”价格确定。

对参与环城西路“两违”行为的非国家公职人员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或之前主动接受处理、整改到位的,免于违法占地、违章建设处罚和拆除之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二、处置阶段(2017年4月16日后)

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主动整改到位或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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