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张剧照,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电视剧,剧中性格扭曲、心狠手辣的男主角“安家和”至今还是好多人的童年噩梦。
很多人以为家暴是家庭纠纷,外人不便插手,更不涉及法律问题。下面,真实案例告诉你,这种想法是错的!
近日,寻乌县留车镇一对夫妻就发生这种“掐架”行为,准确的来说,应该是女方遭到男方的家暴,我们暂且称男女双方为阿东、阿凤。
案发当晚,阿东和阿凤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丈夫阿东火气冲天,操起铁质框架藤椅就打在妻子阿凤的头部,导致阿凤头部血流不止。随后留车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叫来医护人员对阿凤进行治疗。
据了解,阿东和阿凤两夫妻之间的矛盾不是一天两天了,两人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脾气火爆的阿东曾多次殴打妻子阿凤。家人和邻里曾多番劝说阿东要家庭和睦,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阿凤只好忍气吞声。但正是阿凤的一再忍让,助长了阿东对其肆意实施家庭暴力的嚣张气焰,家暴愈演愈烈……
目前,违法行为人阿东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当公民遭遇家暴时,一定要及时报警、保全证据,学会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不”!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3个典型特点: ▷长期性 很多受害者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前曾多年遭受家庭暴力且一直持续至今。 ▷反复性 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可能因公安机关出警制止或在诉讼中经调解暂时收敛,但经过一段时间又出现反复。 ▷控制性 施暴人意图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人身和精神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责任:家庭暴力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生活以和为贵,夫妻双方遇到矛盾,应以沟通为先,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不要因一时冲动,鲁莽用事,造成终身悔恨。借此案例提醒每一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但不局限于女性):一味忍耐绝不是解决之道,家暴者只会越纵容越变本加厉。对待家暴,必须零容忍。
来源:寻乌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