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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寻乌县人民法院乡风文明行动宣传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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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0:33:3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县人民法院乡风文明行动

宣传布告

(2018)寻发布字1号

法安天下,德润民心。美丽乡村建设,既要靠良法,又要靠善治,既要靠法治,也要靠德治。近年来,寻乌县人民法院围绕全县“七大攻坚”工作大局,从乡村实际出发,坚持文化教谕 和司法引导并举,深度参与乡村治理,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以案释法,倡导乡风文明,促进乡村振兴。现向社会公布一批法院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的典型案例。


 

一、贫困 “懒汉”聚众赌博案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尹某、蓝某经商议合伙在寻乌县澄江镇一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利用“钓虾公”(一种赌博方式)方式坐庄赌博,尹某负责摇骰子,王某、蓝某负责收赔钱,招揽群众聚众赌博,该三人坐庄赌博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0人以上,多为周边贫困村好逸恶劳之徒。2017年3月6日下午4时许,公安民警前往现场查处,将正在坐庄赌博的王某、蓝某及部分参赌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赌资、赌具。

寻乌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尹某、蓝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钓虾公”方式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最后,被告人王某、尹某、蓝某皆因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以及拘役,且都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相关作案工具、赃款也被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赌博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顽疾,一旦沾染此种恶习,不仅会对家庭和谐造成严重影响,更有甚者还会导致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劳动致富最光荣,切忌不可成为“思想懒汉”,试图通过赌博一夜暴富更是不切实际。珍爱生命,请远离赌博!‍

 

 

二、父亲与子女们的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是寻乌县城镇居民,无社保退休金,现患高血压、高血糖等长期慢性病,日常血糖需靠人工胰岛素控制,需要长期治疗,邱某与妻子肖某共育有二子二女,四子女均已成家立户。 1997年,邱某将位于寻乌县城的固定财产分配给邱大邱小二人(两个儿子),自己与妻肖某一直随邱小居住生活。2013年,邱大邱小二人协商将所分得的一块地用于共同建房,2017年此房因棚户区改造拆迁,邱大邱小二人协商将征地所得补偿款中135019.70元用于邱某生夫妇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该款暂存于邱女(女儿)账户。但之后邱大以不正当理由阻止邱某支取该款项。最后,邱某因这赡养纠纷将子女们起诉至寻乌法院。

寻乌法院立案后,经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父子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邱某随邱小共同生活,其妻肖某随邱大共同生活,基本生活分别由邱大邱小二人料理;肖某领取的社保金,每月给付50%给邱某作为零用钱;邱某夫妇平时的小病费用由共同生活的儿子料理,邱某每月的胰岛素注射及高血压的治疗费用先由邱小垫付,每月根据实际支出的费用由邱大邱小各一半分摊;如邱某夫妇出现大病,先由共同生活的儿子送至医院治疗,邱女作为联络人通知兄弟两个并预交相关费用,住院期间的护理由邱大邱小共同负责,在报销医保后的医疗费用,由邱大邱小各一半分摊。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尊老爱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儿女应尽的义务,年轻人要主动担当,不要损坏了亲情,又失去了“脸面”。‍

 

三、两位青年的“彩礼”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于2017年6月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某, 2017年6月25日晚上,原告廖某及其父母、媒人前往被告家中与被告刘某协商彩礼,商定彩礼总额为89000元,当晚原告父母将19000元由媒人当面转交给被告陈某(刘某父亲)。6月26日,按被告刘某要求购买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链、金戒指折款11126元。7月22日,原告父母及媒人在场时,向被告刘某支付彩礼30000元,并商定于2017年8月23日回老家寻乌县南桥镇订婚。订婚后,原告廖某便与被告刘某同居。双方同居二十多天后,被告刘某被其母亲刘某叫回其家中。9月8日,被告刘某在广州市某医院检查已经怀孕,之后便开始躲避原告。11月9日,被告刘某在未告知原告廖某的情况下,在广州某医院终止妊娠。原告廖某也曾多次询问被告刘某是否终止妊娠,但刘某却故意隐瞒,因此双方开始产生纠纷。现原告廖某向被告刘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刘某一家退回已支付的49000元彩礼和四金,合计60126元。

寻乌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婚约关系,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一家共同返还原告廖某彩礼30000元;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廖某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链、金戒指折款11126元。

法官说法:

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刘某在订婚前接受廖某给付的现金非为结婚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为“彩礼”,在双方未进行登记结婚,亦未进行同居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被告刘某应当返还原告廖某支付的彩礼款。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当代青年要树立新婚风尚,撕掉物质标签,不让“彩礼”成为甜蜜的负担。‍

 

 

四、同村高龄老人的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均为寻乌县水源乡同村人,均系70多岁老人。2011年4月27日,原告与同村的丙某签订了屋基转让合同,丙某给予原告屋基转让款12000元,签约现场被告的儿子提出将原告屋基转让款所得的10000元款项借给他,并出具了借条。此后,因原告方三个儿子不同意转让该屋基,于是原告委托被告去将屋基款12000元退还给购买屋基人丙某,原告将现金2000元交付给被告,约定被告儿子借原告的10000元及该2000元现金共12000元给被告,由被告去退还给丙某,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注明收到原告人民币12000元,但原告方并未将被告儿子出具的借款1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还给被告,而是自行销毁。后被告与购屋基人丙某协商不成,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委托被告办理的退款12000元归还,但被告以原告没有归还其儿子出具的10000元的借条为由,拒绝归还。双方为此事相互指责辱骂直至吵架,村、镇及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而诉至法院。

寻乌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方的儿子以原告朱某没能将其出具的借条归还为由拒绝归还委托办理退还的款项,而原告方在自行销毁被告儿子出具的借条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致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决定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现场巡回审理该纠纷,并邀请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被告将12000元款项(其中包括原告朱某于2011年农历5月借给被告儿子朱某的10000元)全部返还原告。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愿后,原告当着上百旁听群众的面就以前的不当行为向被告进行了诚恳道歉,被告当众答应还钱,两位老人在群众的掌声中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清朝康熙年间有个大学士名叫张英,一天张英收到家信,说家人为了争三尺宽的宅基地,与邻居发生纠纷,要他用职权疏通关系,打赢这场官司。张英阅信后坦然一笑,挥笔写了一封信,并附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有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接信后,让出三尺宅基地。邻居看到后,亦让出三尺之地。这个化干戈为玉帛的故事至今仍广为流传。同样,本案中两位老人系同村人,同村邻里之间本就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当邻里之间出现纠纷,更应妥善处理,多换位思考,着眼长远。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对一些事情各自让一分退一步,结果则大不相同,这也有利于维护邻里和睦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编审:任福生     编辑:丁清华

案例编写:刘慧鹏


温馨提示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十分满意”的评价。您的回答和寻乌的对外形象直接相关,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法院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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