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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2人买卖、租借微信群和银行卡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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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 11:22:4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张银行卡

再租借、出售给他人

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

这样的“好事”

你觉得是真的吗

蜀黍要告诉大家

小心可能被利用,甚至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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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银行卡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这一“产业”逐渐成为

行贿受贿、网络诈骗、洗钱等

违法犯罪资金的重要通道

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

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

或者手机号码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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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公安在核查“两卡”

(手机卡、银行卡)线索中发现

我县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和手机卡号涉及违法犯罪

民警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

经过仔细核查发现

有的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提供资金结算、通讯传输的犯罪活动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1、
租借银行卡被刑拘

2020年上半年

陈某某添加了一个微信好友

得知对方求购银行卡

2020年12月份

陈某某将其注册的农业银行卡

以1000元的价格租借给他人

而对方正是实施电信诈骗的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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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陈某某因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刑事拘留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2、
转卖微信群被刑拘

2019年9月份以来

罗某组织人员通过技术培训

培训后的人员通过建立相关微信群

完成拉人进群任务

尔后又将微信群转卖给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对群里人员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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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罗某同样因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寻乌警方刑事拘留


上述两个案例

陈某某非法出租个人银行卡

罗某以设立通讯群组的方式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

二人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相关法律

等待陈某某、罗某的

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醒

出租、出借、出售、买卖银行卡、手机卡,包括个人微信账号等通讯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均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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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寻乌公安始终以“零容忍”态度

严厉打击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

全力斩断黑灰产业链条

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寻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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