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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身份证办张银行卡 再租借、出售给他人 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 这样的“好事” 你觉得是真的吗 蜀黍要告诉大家 小心可能被利用,甚至走向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银行卡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这一“产业”逐渐成为 行贿受贿、网络诈骗、洗钱等 违法犯罪资金的重要通道 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 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 或者手机号码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寻乌公安在核查“两卡” (手机卡、银行卡)线索中发现 我县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和手机卡号涉及违法犯罪 民警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 经过仔细核查发现 有的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提供资金结算、通讯传输的犯罪活动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2020年上半年 陈某某添加了一个微信好友 得知对方求购银行卡 2020年12月份 陈某某将其注册的农业银行卡 以1000元的价格租借给他人 而对方正是实施电信诈骗的 犯罪嫌疑人
1月20日,陈某某因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刑事拘留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2019年9月份以来 罗某组织人员通过技术培训 培训后的人员通过建立相关微信群 完成拉人进群任务 尔后又将微信群转卖给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对群里人员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1月21日,罗某同样因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寻乌警方刑事拘留
上述两个案例 陈某某非法出租个人银行卡 罗某以设立通讯群组的方式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 二人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相关法律 等待陈某某、罗某的 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租、出借、出售、买卖银行卡、手机卡,包括个人微信账号等通讯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均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寻乌公安始终以“零容忍”态度 严厉打击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 全力斩断黑灰产业链条 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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