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收回工作。
1.凡是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小区配套幼儿园及其它产权系政府所有但已出租的幼儿园,由本级政府协调,2019年6月底前办理移交手续,交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在租赁期内,由产权所有单位举办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租赁期满后,交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2.控规规划已建成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本级政府组织协商收回,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底前办完移交手续。收回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退还给原购地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幼儿园除外),具体金额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确定。退款方式:开发项目土地价款尚未缴清的,相应扣减需补交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已缴清的,退还款由市、县财政部门退回给原购地人。
收回配套幼儿园应做到账与实同步流转(划出方下账,划入方上账)进行账务交接。划出方是民营企业的,由双方按协议价入账,并按资产分项入账。
△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体验客家民俗活动的乐趣 资料图
(二)关于补建工作。
1.住宅开发项目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未同步配建的,如项目尚未全部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配套幼儿园建设,并在2020年12月底之前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开发单位后续开发项目总图审批、建筑单体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国土指标核算前,应征求教育部门有关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的审查意见。
2.住宅开发项目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未同步配建的,如项目全部开发完毕,但开发单位在我市有新开发项目的,参照项目尚未全部开发完毕的办法办理;如项目全部开发完毕,但开发单位无法继续配建幼儿园,由当地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3.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均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要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要求,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原则上按每12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
1200户以上住宅开发项目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及住宅项目是零星开发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满足幼儿园的服务半径需求,本级政府要组织建设幼儿园。
(三)关于举办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统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凡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签订的委托举办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要约定收费价格,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配套幼儿园应与配套小区同步投入使用。对已交未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2019年秋季投入使用。对已出租或已出让的配套幼儿园,收回后可优先由原承租方或受让方在原合同约定期限内继续举办,但须按照普惠性质办园,并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