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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 打击整治枪爆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全力消除枪爆隐患, 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寻乌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警种、各部门联动协作, 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开展。
近日, 寻乌县公安局刑侦、治安等部门迅速出击, 侦破2起涉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收缴各类枪支4支、子弹若干, 为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再添战果。
8月21日晚, 吉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吉潭镇某村村民刘某平涉嫌私藏枪支。 民警立即前往刘某平家中, 现场查获2支“鸟铳”, 并依法将刘某平传唤至派出所 进一步调查。
经刘某平供述, 其中一支“鸟铳”为其所有, 但因零部件严重缺失, 无法正常使用。 另一支实为同村刘某勇所有, 二人曾于2018年底一同前往 澄江镇某村山上打鸟, 后刘某平向刘某勇借来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 得知情况后, 民警迅速将刘某勇抓获归案, 刘某勇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案情重大, 吉潭派出所将该案移交治安大队查处。
经治安大队民警缜密侦查, 刘某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8月23日, 刑侦大队在核查上级机关涉枪线索 工作中发现: 吉潭镇某村村民吴某于2014年在网上 购买了一把射钉枪; 2017年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 精密钢管、快排阀枪支配件等物品; 2018年再次通过淘宝网购买了 枪托、射钉枪管套、精密钢管等枪支配件, 将之前购买的射钉枪组装成 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8月23日, 吴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 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乌公安在此警示大家: 对于涉枪案件, 公安机关一直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 积极揭发各类涉枪违法犯罪行为, 共同创造和谐安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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