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微生活

搜索
查看: 8971|回复: 0

[热点讨论] 再给小孩子玩手机,可能会吃大苦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3-13 09:15:2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它一旦被通过,将会“覆盖”掉和现行《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地方,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变化。


小编发现,当这个总则通过后,大家这些旧习惯不改,会吃大苦头!

一:给小孩玩手机

       心里厌了,烦了,把手机给小孩玩,很多家长都干过。但这种行为很可能酿成大后果。


       这两个事例,只是随便搜索就能找到的新闻。这种“熊孩子”偷偷花钱的事,发生概率实在太普遍,金额还往往远远超过“打酱油”级别。

       更何况,现在手机支付很方便,还直接通着银行卡,小孩伸出手去,轻轻一点,钱就没了。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这个规定,有些钱还要得回来。


       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把10周岁这个数字降到了6周岁,也就意味着它通过后,即使家长能证明是6岁以上小孩付的,这些以前可以讨回来的钱,可能将来会要不回来。

       一旦《民法总则》这一条通过,最好不要再让小孩碰手机。家长尽量机不离身。家里的现金、银行卡、小孩的压岁钱等也要锁好。


二:打骂孩子

       有两句俗话:“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这好像是中国家庭的传统家教方式。也有不少家长觉得,轻轻打一下孩子,更能让小孩子长记性。



       解释过来,就是原先的民法管的是做生意、签协议之类的事,不管家长怎么管教孩子。

       从管教孩子的角度来说,背后藏着的逻辑是:家长地位高于子女,可以用打骂来管教孩子。



       《民法总则》草案改了,第二条是:“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条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小孩子只要生下来,就是民事主体。草案这两条要是通过,就意味着在法律地位上,家长和刚生下的婴儿是平等的,与邻居、路人的孩子并无二致。

       今后不管小孩有多大,家长如果只要打孩子,不管是否用力,轻一点是侵犯了身体权,重一点则侵犯了健康权。性质和打邻居、路人的孩子完全一样。

       与打同理,家长骂小孩也不能过狠,根据这两条推论出来的结果,这种行为将可能被认为是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

       学校也一样,在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教师既不能体罚学生,也不能骂学生过狠。现在,家长和学校就应该思考一下,用什么办法,不打不骂,还能让孩子听话。


三:不喜欢“白纸黑字”

       国人不喜欢签书面协议,尤其是亲友之间,原因是:“白纸黑字”太严肃,显得不亲近。因此吃过的亏不少,人们却“前赴后继”。

       签协议的情况也有,但不到非常紧迫的程度,当事人总会觉得有点伤感情。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做法,和这种习惯不一样。



       结果父母亲的遗产被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后,再散落到叔叔、伯伯,甚至血缘关系更远的亲戚手中。

       很多人甚至为此想不通:自己这“房”的财产,怎么会流到其他“房”里去呢?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为防万一,不管岁数是老还是年轻,还是先立个书面遗嘱比较好。

四: 有事找单位

       曾经有段时间,家庭出了矛盾,找单位;家人有点事,也找单位。单位在个人生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原本民法通则规定中,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现在总则改成了“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这说明一个现实:单位与职工已经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但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和个人的关系也没原先那么紧密,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这一改动还有一个隐含语境:监护责任这么重要的责任都取消了,那么其它琐事,自然也不在单位应该管的责任范围内


大家都记住了吗?

这些习惯赶紧改

可别吃了大亏!




来源:政已阅、浙江新闻、赣南日报



吃喝玩乐 | 生活资讯

尽在寻乌微生活公众平台

[本内容可在个性签名中修改]


发表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官方QQ群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