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筹资标准:2017年度为40元∕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以后年度随市级统筹标准执行。 三、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一定补偿。 四、补偿标准: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贫困人口降为5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90%,转统筹地区外就诊80%,在一个结算年度封顶线为25万元。 2、城乡居民二次补偿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贫困人口降为6000元),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达到50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80%(其中未成年人注射狂犬疫苗费用每例最高支付限额为13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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