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对象: 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各地通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未进入贫困户建档立卡系统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贫困人口)。 二、补偿范围: 城乡贫困人口疾病患者的住院和相关部门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由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补偿。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范围。 三、补偿标准: 1、城乡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减去基本医保报销费用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后,需由个人负担的目录范围内费用部分,补偿比例为90%,个人负担10%; 2、城乡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部分,补偿比例为75%,在定点医院住院刷卡结算的,定点医院负担5%(在出院刷卡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个人负担20%,在市外医院住院及未在定点医院住院刷卡结算的,则个人负担25%; 3、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封顶额为25万元。 4、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基金起付线由10万元降为5万元,二次补偿起付标准由18000元降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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