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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建蔬菜大棚奖补实际造价的50%!我县出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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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18:35:3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寻乌县发布了《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有关扶持政策》。全文如下:

寻乌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规划面积为39686亩,其中核心区为10040亩,2017年共安排八大类28个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根据《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寻办字〔2017〕25号)关于“示范园区的扶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扶持”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园区扶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蔬菜大棚建设扶持政策

(一)蔬菜基地企业和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

1.企业按高标准大棚实际建棚面积的20%、普通大棚实际建棚面积的15%无偿移交给所在村委会经营管理,为村集体资产,产权归村委会,产权期限与土地流转期限相同。村委会可采取返租企业、入股企业等模式管理使用。村委会与企业合作协议必须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同时报县农粮局备案,所产生的利润全部用于村级脱贫攻坚投入或贫困户脱贫;也可分给贫困户种植。

2.如分给贫困户种植,企业应给予大棚种植全程技术指导和帮扶,并按照不低于同期市场价格保底收购贫困户大棚种植的农产品。

3.企业优先安排贫困户在蔬菜基地就业务工。

(二)蔬菜基地大棚奖补扶持

大棚建设投资计划、建设标准应事先征得县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奖补扶持根据《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寻办字〔2017〕25号)文件精神,蔬菜大棚按县财政、审计、农粮、城建、规划等部门审核的实际造价的50%给予奖补。根据大棚工程进度,每完成搭建大棚100亩,经县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县财政可按实际奖补资金的60%预借给企业。

(三)蔬菜基地有关配套设施建设扶持

1.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与主管部门共同协助企业做好水电路和土地平整等园区“三通一平”工作。园区水利灌溉由县水利局协助实施,园区通电工作由县供电公司协助负责实施,园区主干道由县农业开发办协助实施,土地平整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三通一平”工作原则上通过项目实施来完成,无实施项目的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所需资金。

2.由当地乡(镇)政府做好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地面附着物补偿范围需当地乡(镇)政府报县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补偿价格原则上按县政府审定的现有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3.对影响施工及生产安全必须迁移的线杆等地面附属设施,由乡(镇)和有关部门协助负责迁移,迁移费用原则上由附属设施主管部门负责。

4.县国土、城建、林业、规划等部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用地审批给予支持。

5.由项目招商服务单位及农口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共同做好企业其他服务工作。

(四)关于合同签约

为加快蔬菜基地建设进度,在执行上述扶持政策的前提下,经县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政府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

二、甜柿种植扶持政策

1.在示范园区内种植甜柿,原则上由政府免费提供苗木。农户必须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种植协议,明确种植标准及相关要求,苗木在农户完成整地扩穴做堆并验收合格后据实发放。

2.在示范园核心区并按规划种植甜柿的,经县现代农业攻坚领导小组批准,整地费用报县财政审核后,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蔬菜基地预冷设施扶持政策

参照市里标准,基地新建并正常使用的,累计面积在10-20平方米,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3万元,累计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5万元。

四、组织机制保障有关政策

1.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由乡(镇)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编报,县现代农业攻坚办统一汇总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法人单位,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2.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建议从农口部门抽调5人,专门负责园区建设日常工作。县财政预拨3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园区企业对接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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