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啦!近期网上一篇文章《2017年农村房屋新政策,据说这10类房子要被收回》热传,里面的内容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 长期研究农村宅基地变迁的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系博导龙开胜及江苏省国土厅相关专家,对十类农房问题逐一分析,辨析真伪,看看专家怎么说↓↓ ▶第一类: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如村五保户的农房。
相关政策: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二类: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正确。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类: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正确。专家说,按现行政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除非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否则,还拥有农村房屋所有权。
▶第四类: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正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这个说法不正确。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可根据地区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第五类:一户多宅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目前没有回收依据。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宅原则,除非合法继承以及正常分户,多余的宅基地手续不合法,目前处置方法是不办理确权登记,这主要是针对滥用职权的村干部。
相关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
▶第六类: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准确。专家解释说,首先要看未在宅基地规划区内建造的农房是否取得国土、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没有上述手续的可视为非法占用。
相关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七类: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农村房屋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国土专家说,农村宅基地不可自由买卖,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房。
相关政策: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八类:长时间闲置导致坍塌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就会被回收,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
相关政策: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类:在空闲和荒废宅基地翻建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不准确。不管在哪里,空闲和荒废宅基地上都不能擅自翻盖农房,都要经过批准,擅自翻建不合法。 相关政策: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逐级审核,批量报县批准后,由乡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类:已经获得农房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农房要回收
专家看法:正确。主要看当时安置协议,该拆拆、该回收就回收,按合同办。 来源: 三农视点、安徽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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