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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江西二胎出台新政策,请备孕妈妈们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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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7 18:09:2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江西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成果媒体沟通会。我省有更多举措保障政策推进。



去年1月20日起,全面二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我省正式实施,迎来了补偿性生育高峰,出生人口数量集中释放,我省每两个新生儿当中就有一个二孩,高出全国平均值。


根据推测评估,我省二孩生育高峰期主要集中在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


江西二孩出生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通过推进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体系建设,让全面二孩配套政策更好的惠及群众。据统计,2016年江西省二孩出生比例达到48.42%,比2015年提升了4.39个百分点,高出全国平均值3.41个百分点。


网上服务方便你

推进“互联网+”计划生育服务改革,通过搭建“互联网+”生育登记服务平台、创新“互联网+”多证合一综合服务模式、建立“互联网+”出生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互联网+”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让智慧计生系统更好地方便群众。


推进母婴安全措施

推进一系列母婴安全措施,建立了156个孕产妇危急重症临床救治中心,全省孕产妇死亡率11.03/10万,婴儿死亡率6.0‰,并逐步提高婚检率到2020年达到95%以上。


免费婚检

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江西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免费为全省城乡政策内计划怀孕夫妻孕前身体状况检查,提出科学孕育建议,减少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省际政策不一致适用有利原则

我省提出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还有哪些人可以再生育?

我省在充分考虑再婚、病残儿、收养等各类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了可再生育的四类情形,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咱江西还有哪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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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月至少拿到30元的“例假费”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文表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同时规定,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2

产假最长可以休一年


现在,许多女性从孩子的健康角度考虑,纷纷采取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哺乳。可是,待产假期满,这种母乳喂养方式往往随着女职工恢复正常上班而被迫中止。


《规定》为打算坚持母乳喂养孩子满一周年的广大女性带来了希望: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3

孕妇可以争取每天半小时休息


《规定》就保障女职工的孕期健康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提出,“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


这样的话,许多“准妈妈”今后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理直气壮地向单位要求每天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了。


4

结婚、生育不受任何限制


部分育龄女性在求职中,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特别附加诸如“两年内不得生育”、“不得和同单位职工结婚”等等内容;特别是“二胎”政策放开后,有个别单位甚至会对所有女员工明确提出所谓“生育指标”的要求,要求女职工必须获得“指标”才能请产假。


7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第五条对这些“不平等”条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也就是说,女职工的结婚、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如果再有类似这种强迫性规定,女职工可以以《规定》条款合法维权。


5

不得降低孕妇工资和福利待遇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行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6

更年期焦虑可以转岗排解


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当女性卵巢功能逐渐衰退至完全消失的过渡时期,部分女性可能会出现更年期综合症。严重的,还会对正常生活、工作带来困扰。


《规定》也对有“更年期”症状的女职工作出了专门规定。提出如果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7

每两年至少有一次妇科检查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将妇科疾病检查明确纳入法规,有助于纠正社会对妇科疾病的偏见,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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