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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资讯] 寻乌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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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8:07:0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促进措施:
  一、合理引导商品房消费
  (一)实行购房补贴措施
  凡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1.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按所购住房总价2%给予补贴;
  2.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房或第二套商品房的,按所购房总价2%给予补贴;
  3.对购买非住宅的,按所购房总价2%给予补贴;
  4.因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拆户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重新购置的住房免征契税;成交总价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差价部分按1%给予补贴;
  5.购房人拥有的住房套数以县房管局出具的查询证明为准。
  (二)对引进人才、“引农入城”执行住房补贴措施
  1.对新到寻乌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符合寻乌县集聚人才暂行办法(寻办发〔2014〕27号)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
  2.对新购买新东新区(即左岸香桂以北至博豪中学以东)商品房的,在安排购房户子女到寻乌中学初中部入学时免摇号,可直接入学就读。
  (三)培育二手住房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培育二手房市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清理二手房交易中乱收费现象,进一步激活商品房存量市场。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其购买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
  2.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居民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投资机构进入租赁市场,经营住房租赁业务,拓宽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式
  (四)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和置业购房
  凡在2014年底前未在农村参与土坯房改造的进城购房农户,在拆除原有农村危旧土坯房的前提下,可享受土坯房改造同等金额补贴或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区)移民补贴政策,凡农村户口凭所购商品房房产证可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
  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不再实行限制性规定。
  (二)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对房地产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
  (三)对银行未准入的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其股东按物价部门备案价格购买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再转让该商品房时,按转让总价6%给予补贴。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放宽住房信贷对购房人的户籍限制,寻乌县户籍以外人员购买商品住房时享受县城居民同等贷款政策。放宽二手房按揭门槛。
  (二)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住房信贷支持力度,配足居民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需求,落实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供应体系。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提供保障性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二)引导和鼓励征拆货币化安置。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引导被征拆户选择通过货币补偿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加快棚改和征拆安置步伐。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提高贷款额度
  每户贷款最高额有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扩大提取使用范围
  1.干部职工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不低于20%),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剩余房款,但提取后此套房不得申请贷款。
  2.干部职工在我县商业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对干部职工及配偶只有一笔住房贷款且已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
  4.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及租赁私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可以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以支付房租。
  5.取消原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不再对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6.全面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贷购房人,各银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积极为其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减轻购房人贷款利息负担。
  (三)降低提取使用门槛
  干部职工公积金贷款提取由原来按年提取适时调整为按月提取,调整后干部职工当月缴存的公积金第二个月就可办理提取。
  六、执行时间及确认方式
  本通知所涉及促进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暂定1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商品房认购协议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办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完)
  本通知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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