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系长期从事开车运输业务人员。2016年2月中旬,自称"陈老板"的福建男子雇佣被告人赵某某从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运输货物到江苏省无锡市,商定被告人赵某某每趟得运费人民币1.2万元。2017年2月中旬、3月初、3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手续、未检查货物品种、数量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驾驶货车从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运输用蛇皮袋掩盖的货物至江苏省无锡市,并采用隐蔽的方式交接货物给接货人。2017年3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再次运输货物行至济广高速寻乌县路段处时,被寻乌县烟草专卖局联合高速交警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查,该车车厢内有蛇皮袋掩盖的纸箱装的“黄金叶”、“云烟”、“红双喜”、红塔山”、“南京”,共计11000条卷烟。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5.3586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经营烟草专卖资格的情况下,明知他人贩运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为获取高额运费,受雇佣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审理,法院认定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尤其是司机朋友,应该拒绝运输来历不明的货物,拒绝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货物,拒绝运输需要采取规避执法部门检查措施的货物,这些货物极有可能是违禁品,运输者很容易被司法实践理解为“明知”而变成共犯。
审核:邝红槐 文字:朱 琳 编辑:朱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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