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寻乌县人民政府拟对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对《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18年6月17日前)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系人一:王侃 联系电话:13576688859 联系地址:寻乌县房地产管理局 邮政编码:342200 电子邮箱:1049660471@qq.com 联系人二:吴警 联系电话:18979799633 联系地址:长宁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342200 电子邮箱:42958393@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寻乌县人民政 2018年5月18日 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范围为:寻乌宾馆门口临街店铺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明确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寻乌县2018年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长宁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签订协议期限、搬迁弃房期限 (一)签订协议期限: 第一阶段: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0日内; 第二阶段: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1日至55日; 第三阶段: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6日至60日。 (二)搬迁弃房期限: 第一阶段:第一阶段签约期限截止后20日内; 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签约期限截止后20日内; 第三阶段:第三阶段签约期限截止后20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以货币补偿为主,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占地价值补偿已经包含在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内;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占地价值已在产权调换房占地中体现,土地价值不再相互结算。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附属房、附属设施、零星果树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1.依法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为合法房屋。 2.1986年12月31日前建设且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认定,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合法房屋。 1.2011年8月31日(含,下同)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根据寻乌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2011年8月31日1:500数字化地形图调查认定,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 2.2011年9月1日至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的房屋,或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规划条件的房屋,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无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合法占地范围内三层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视为合法房屋”;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前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未拆除的房屋; 2.墩混、墩木、钢架棚等简易结构建筑; 3.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4.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房屋。 六、被征房屋类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认定 1.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2.店面、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办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3.工业生产性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所有,国有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 4.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无证载用途的,按初始规划认定房屋的用途。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当事人申请重新测绘的,以重新测绘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严格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 4.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补偿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补偿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补偿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补偿面积。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所载的面积进行认定。 2.未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院坪),按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1)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一)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见附件2,下同)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房屋装修等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2.合法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1)购买商品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元/㎡购买商品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购买商品房奖励。 (2)征收进度奖励 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奖励;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第三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3)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两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分别按30%、15%给予奖励;在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分别按20%、1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以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二)“视为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视为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合法房屋货币补偿规定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主动配合拆除的,三层(含)以下主房屋可按本方案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的70%给予补助,四层(含)以上主房屋给予房屋重置价(见附件3,下同)50%补助和220元/㎡拆除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房屋”,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2.“视为合法房屋”征收奖励 (1)征收进度奖励: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实行分阶段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在第三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户的,补足2万元/户(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第三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2)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产权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第一阶段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只有两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含)以后签订协议并弃房的,不予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三)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征收补偿、奖励包括: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按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征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如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存在面积差,安置后不足部分和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互结算,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预先抵扣产权调换房屋的购房款,并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前据实结算、相互支付差价。涉及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余费用待交房时一并结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予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文峰乡长举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以市场运作方式开发建设。产权调换房屋为套房,主要户型有二室二厅(70㎡左右、90㎡左右,含公摊面积)、三室二厅(110㎡左右、130㎡左右,含公摊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到户。 实行“谁先签约、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2.被征收房屋为“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或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强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约、搬迁期限搬迁弃房的,合法住宅房屋参照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住宅房屋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和搬迁奖;“视为合法房屋”参照选择货币补偿的“视为合法房屋”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和搬迁奖 4.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其飘檐一律不予产权调换。 (四)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除住宅房屋以外的主房(不包括附属用房)。非住宅房屋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 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参照合法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县人民政府在文峰乡长举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提供同类性质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予以期房安置。 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抵押或借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迁交房,且不对承租人、抵押权人、借用人另行给予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寻乌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寻棚改办字〔2016〕6号)规定,非住宅房屋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五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予以补偿。 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补偿期为6个月。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各占一半进行分配。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不另作补偿,其相应价值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4)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项目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六)附属房、住改非房屋补偿 1.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钢(铁)架棚等构筑物和未成型的构筑物等附属设施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3、4)。 2.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增计该部分货币补偿指导价的30%进行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合法主房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到1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20元/㎡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生产性房屋的,按合法房屋面积30元/㎡标准给予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按每户600元/月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弃房之日起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无人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八、特殊困难群体补助 (一)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50㎡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50㎡,不结算差价;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超出50㎡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50㎡至70㎡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结算,超出70㎡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50㎡结算。 (二)被征收人经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在征收房屋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装修补助。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九、违法建筑的处置及补助 (一)签约拆除补助 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约的,违法建筑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重置价的50%进行签约补助;同时对违法建筑给予220元/㎡拆除补助(钢架棚等简易结构除外)。 违法建筑的飘檐补助标准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50%执行,不予补助、奖励。 (二)签约拆除奖励 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约的,按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签约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弃房并配合拆除的,按被征收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拆除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其他补助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弃房并配合拆除的,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房屋搬迁补助,符合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特殊困难群体补助。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4)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 (四)逾期未签约弃房的处置办法 在县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未主动配合签约弃房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 十、保障与监督 (一)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被征收人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弃房的,补偿到位后,依法强制搬迁。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上信息在被征收区域宣传栏中公开。 (七)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12388),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八)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统一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再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认定并补偿。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在县城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其契税补贴按县人民政府已出台的文件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五)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片区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七)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2.合法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3.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8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 4.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1: 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寻府办字〔2016〕183号) 地类等级 | 商业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一级 | 3054元/㎡ | 1762元/㎡ | 161元/㎡ | 二级 | 2106元/㎡ | 1305元/㎡ | 133元/㎡ | 三级 | 1291元/㎡ | 799元/㎡ | 96元/㎡ | 四级 | 868元/㎡ | 531元/㎡ | 87元/㎡ | 五级 | 480元/㎡ | 3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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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序号 | 项目 |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元/㎡) | 1 | 框架结构 | 3270 (含土地补偿价值、房屋及初装修价值,下同) | 2 | 砖混结构 | 3140 | 3 | 砖木结构 | 3010 | 4 | 土木结构 | 2880 | 5 | 简易结构 | 2480 |
备注: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8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8〕34号)规定执行。 附件3: 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8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 结构类型 | 框架 结构 | 砖混 结构 | 砖木 结构 | 土木 结构 | 简易 结构 | 895 | 745 | 610 | 420 | 240 |
备注:1.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7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8〕34号)执行。 2.主屋占地面积按房屋滴水为界,房屋滴水建筑面积按减半计算。 3.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4.猪牛栏、厕所、闲杂房等作简易房。 附件4: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基础 | 毛石基础 | 立方米 | 120 |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 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260 | 钢筋混凝土基础 | 立方米 | 960 | 2 | 生产 生活 设施 | 化粪池 | 口 | 1200 |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手压井 | 口 | 8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小沉井 | 口 | 1200 |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 大沉井 | 口 | 1800 |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 室内外水池 洗衣池、洗手池 | 立方米 | 300 | 贴瓷砖 | 立方米 | 200 | 未贴瓷砖 | 3 | 道路硬化设施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水泥路 | 立方米 | 260 |
| 4 | 砌体 | 红砖围墙 | 立方米 | 360 |
| 片石围墙 | 立方米 | 250 |
| 土墙 | 平方米 | 80 |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180 |
| 5 |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水泥盖板 | 平方米 | 30 |
|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 平方米 | 120 |
| 砖混门楼 | 平方米 | 500 |
| 6 | 灶台 | 无瓷小灶台 | 座 | 300 | 无瓷大灶台400元 | 贴瓷小灶台 | 座 | 500 | 贴瓷大灶台600元 | 大无烟灶 | 座 | 800 |
| 小无烟灶 | 座 | 500 |
| 大理石灶台 | 米 | 500 |
| 操作台 | 米 | 120 |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 7 | 门窗类 | 普通铁门 | 平方米 | 230 |
| 不锈钢门 | 平方米 | 350 |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普通) | 7 | 门窗类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50 | (吊樘) | 卷闸门 | 平方米 | 100 |
| 拉闸门 | 平方米 | 110 |
| 入户防盗门 | 樘 | 1200 |
| 卫生间塑钢门 | 樘 | 200 |
| 卫生间全包铝钢门 | 樘 | 500 |
| 包门 | 樘 | 350 | 普包 | 欧式包门 | 樘 | 800 |
| 地弹门 | 平方米 | 350 |
| 8 | 防盗网、扶手类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80 |
| 钢筋防盗网 | 平方米 | 35 |
| 扶手(水管) | 米 | 65 |
| 扶手(不锈钢) | 米 | 110 |
| 木艺扶手 | 米 | 360 |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 木扶手 | 米 | 160 | 普通未油漆 | 9 | 地面 | 瓷砖(普通) | 平方米 | 60 | 0.6×0.6米以下,含0.6米 | 瓷砖(中高档) | 平方米 | 80 | 0.6×0.6米以上,不含0.6米 | 水磨地面 | 平方米 | 70 | 普通 | 彩磨地面 | 平方米 | 90 | 彩色 | 防潮地板砖 | 平方米 | 30 |
| 红砖地面 | 平方米 | 25 |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20 |
| 花岗岩石板 | 平方米 | 90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120 |
| 10 | 墙面 | 硅藻泥 | 平方米 | 50 |
| 乳胶漆 | 平方米 | 40 |
| 仿瓷 | 平方米 | 20 |
| 墙纸 | 平方米 | 20 |
| 11 | 吊顶 | 石膏板吊顶 | 平方米 | 40 |
| 石膏线 | 米 | 35 |
| 半吊 | 平方米 | 70 |
| 全吊 | 平方米 | 120 |
| 木线条 | 米 | 15 |
| 杉木倒板 | 平方米 | 25 |
| 纤维板贴纸吊顶 | 平方米 | 35 |
| 塑扣吊顶 | 平方米 | 40 |
| 铝扣吊顶 | 平方米 | 60 |
| 11 | 吊顶 | 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220 |
| 12 | 卫浴 设施 | 洗面盆 | 个 | 120 | 普通 | 洗手盆 | 个 | 60 | 普通 | 组合式洗手台 | 个 | 700 |
| 大理石洗手盆 | 个 | 500 |
| 蹲盆 | 个 | 200 |
| 抽水马桶 | 个 | 400 |
| 浴缸 | 个 | 600 |
| 13 | 工艺类 | 壁橱 | 个 | 200 |
| 玻璃隔墙 | 平方米 | 100 |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120 |
| 酒柜 | 米 | 600 |
| 衣橱 | 米 | 560 |
| 吊柜 | 米 | 260 |
| 鞋柜 | 米 | 300 |
| 梳妆台 | 个 | 300 |
| 电视背景 | 平方米 | 360 |
| 窗帘盒 | 米 | 25 |
| 衣橱衣柜博古架 | 米 | 350 |
| 14 | 水电类 | 电话 | 户 | 8 | 迁移费 | 闭路电视 | 户 | 20 | 拆装费 | 广电网线 | 户 | 100 | 拆装费 | 电信网线 | 户 | 8 |
| 移动网线 | 户 | 30 |
| 空调 | 立式 | 台 | 250 |
| 壁式 | 台 | 150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 屋顶桶式储水塔 | 台 | 200 |
| 电热水器 | 台 | 200 |
| 电表 | 户 | 500 |
| 电线 | 平方米 | 5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自来水 | 户 | 400 |
| 14 | 水电类 | 饮用水管 | 50管 | 好 | 米 | 24 | 指室外挖沟掩埋工程水管。 | 一般 | 米 | 20 | 75管 | 好 | 米 | 27 | 一般 | 米 | 21.5 | 110管 | 好 | 米 | 34 | 一般 | 米 | 22.5 | 160管 | 好 | 米 | 50 | 一般 | 米 | 26.5 | 15 | 其它 | 小青瓦隔热层 | 平方米 | 100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 镀锌瓦棚 | 平方米 | 85 |
| 密封玻璃窗 | 平方米 | 75 |
| 室外铁楼梯 | 平方米 | 230 |
| 普通钢架棚 | 平方米 | 75 |
|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 平方米 | 130 |
|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 户.年 | 7200 | 弃房之日起12个月,每月600元 | 搬迁补助 | 平方米 | 5 | 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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