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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寻检说法】“借钱”的正确打开方式,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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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4 18:11:3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借钱是生活中的常事。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事实往往不如人愿,由于熟人社会的思维习惯和法律观念的缺乏,很多人无法掌握正确的借钱方式,极容易在出借和借钱时面临法律风险,落得欠款无法弥补、甚至朋友亲人撕破脸皮的地步。那到底怎样才是借钱的正确打开方式,借钱时我们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下面寻检君将通过几个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借钱的几个基本法律知识,帮助大家增强法律观念,降低法律风险。


案例一

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谢某陆续借款共计15万元,并写了借条。一个月后,在15万元欠款未归还的情况下,刘某又找上谢某,开口要借10万元,谢某明知刘某借此10万元是用于赌博,鉴于两人10多年的友情,还是把钱借给了刘某。由于刘某长期未归还欠款,谢某把刘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认定,因谢某明知刘某要赌博还将钱出借,故后面出借的10万元不受法律保护;之前借的15万元,因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赌博,且有《借条》为证,刘某应承担偿还责任。


检察官释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赌博作为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所产生的借贷关系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谢某明知刘某赌博,还借款给对方,结果有借无还。在私人借贷过程中,问清事实,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切莫因蝇头小利、私人情面让自身财物遭受损失。

案例二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曾某虚构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支付微商货款、淘宝刷单款、投资网盘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叶某、黄某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06502元,用于“时时彩”(网络赌博的一种方式)赌博。经寻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被寻乌县法院判处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曾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用于赌博,结果自食其果,最终身陷囹圄。对于嗜赌如命的人来说,借钱总怀着侥幸的心理,觉得再给他一次机会就能够大翻身,把以前输的全赢回来,或是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人生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跌的更惨是很多赌徒的真实写照!对于赌博的人来说,不借钱给他就是对他最大的帮助!
案例三

吴某与王某系亲家关系。王某因生活需要向王谋借款18万元。吴某分几次向王某打款,王某承诺经济条件好转后归还。后经吴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未归还借款。现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1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王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主张上述款项是用于双方儿女之间用于结婚购买房屋的装修之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明细,王某则向法院提交向某房产公司转账购房款的证明,购房合同,装修单据等材料,经审理,法院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释法

  大家在生活中出借金钱时,即使面临的是朋友亲人,也一定要留存相应的借贷合意凭证,即通常所说的“借条“。出具借条时应当注意相关的细节,正是这些细节决定了能否实现自身权利保护。打借条时最好标注借款用途,防止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等奇葩理由;出借人的全名一定要写,千万不要写绰号、简称、英文名等等,要与身份证一致;借款金额一定要有大写,小心借条持有人修改金额;逾期利息和正常的借款利息不是一回事,所以要分开写;如果是银行转账交付借款的话,要保留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话,一定要让借款人打收条,当然建议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然是否实际交付会在诉讼中增加维权成本。


审  核:邝红槐

文  稿:谢   浩

编 辑:朱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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