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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乡杂谈] 【案例警示】电动车的危害,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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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4 11:46:4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街头,我们经常能看到以下类似的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各种样式的应用尽有

网络配图

电动车

由于电动车运价较低,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便利,但行驶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电动车的危害远不止市民日常所见,它还威胁到老百姓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安全等方方面面。

(电动车超载)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近年来,一种被称之为老年代步车的三轮、四轮车辆在道路上多了起来,这些车辆看起来有点像smart轿车,但车身比之更短、更瘦,使用者把它描述为多了个外壳的电动车,这些老年代步车不挂牌、不买保险,容易操作,使用者多为中老年群体,开车穿行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很多驾驶者无视交通规则,虽然带来了便捷,但是埋下了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电动车危害


一:制动系统差,大部分电动车制动(俗称刹车)距离过长,即刹不住,一旦制动器失灵,事故自然就难以控制。

       

二:轮胎尺寸小,一般电动车的轮胎较窄,遇下雨或湿滑路面容易发生侧滑,遇到紧急事故突然猛打方向车子偏重后也容易造成翻车事故。

       

三:大灯灯光较暗 ,遇雨雾天气视野较差,遇到紧急事故难以及时反映处理意外情况。

      

四:电瓶蓄电小,没有备用电瓶。废旧坏损电极难处理,极其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五、电动车无保险,无营运资格,驾驶人员一般都是老人或者妇女,乘车人也多是老人、孩子等,在行驶中遇到突发事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一旦出了事故几乎伤亡都很惨重。 

     

六、电动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电动车驾驶员缺乏交通知识,甚至不懂交通规则,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基本是全责主体,即使车主是机动车,出了事故后电动车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生命只有一次,健全的身体也是无可替代的。

      

七、电动车车辆本身设置车速过高,一旦遇到事故,首先受到伤害的还是电动车的驾驶人员或是乘坐人员,甚至会在冲撞中伤害波及到无辜。

案 例 警 示

1

201861214时许,黎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途经寻乌县文峰乡石排工业园区路段时,在往右变道行驶过程中,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黎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经过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

2018614830分许,陈某某驾驶无牌四轮低速小型电动车途经寻乌县长安大道广场手机城附近路段,超车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四轮低速小型电动汽车,途经肇事地点,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及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是该起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寻乌交管大队提醒:


   希望广大市民本着对自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谨慎购买电动车。寻乌交警将集中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乱象,有效推进电动车进入常态管理。

时刻记好行其道、遵其序、守其规提高安全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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