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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涉毒2吨!寻乌10人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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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11:57:1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禁毒日(6月26日)刚过不久,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温某、凌某某等10人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我院近年来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涉案人数最多、生产制毒物品数量大的涉毒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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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阶段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温某和凌某某以养鸡鸭为由在寻乌县寻找生产麻黄碱(制毒原料)的场地。7月底,凌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租用了被告人汤某某位于寻乌县某乡某山场的一储库,租期为一年。

2017年8月初,凌某某负责将租来的仓库进行装修、布置。温某和方某某等人则负责联系和购买用于生产麻黄碱的原材料和设备。

2017年8中旬,制毒原料和生产设备陆续运到安远一家货运站后,温某等人联系货车将货物运送到已租好的储库处。在此期间,温某等人还在福建长汀、南靖等地雇请了吴某甲、吴某乙、庄某某、黄某某等工人,并分批送往制毒窝点。为防止被发现,温某安排熟悉储库周围环境的汤某某选好放哨地点后,由凌某某在寻乌本地雇佣了袁某某,谢某某负责放哨。制毒准备工作完成后,温某还叫其父亲温某某(已另案处理)帮忙煮饭,并雇请汤某某购买生活物资等。

2
犯罪实行阶段

2017年8月下旬,在安装好制毒设备后,温某和凌某某组织吴某某等工人戴上防毒面具后按各自分工和一定的流程开始生产麻黄碱。同时分别安排袁某某和谢某某到制毒窝点对面的山上和当地派出所附近放哨。

2017年8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窝点捣毁,在现场扣押疑似制毒原材料、半成品一批以及设备(反应釜、离心机等)一套。在现场抓获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庄某某、方某某、温某某等人。

2017年12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从温某、吴某某等人现场扣押的送检材料中检出麻黄碱成分,经寻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计量麻黄碱总量为2003.83公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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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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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万恶之源,打击毒品犯罪是司法机关刻不容缓的责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2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法分子只需要对麻黄碱进行一定的提炼就能轻易生产出冰毒(甲基苯丙胺)。如果这两吨多的麻黄碱都流入到了社会上,将会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除了自身不沾毒、不染毒外,如果发现涉毒等违法线索,还请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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