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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我县公安一举抓获7名涉毒人员,容留他人吸毒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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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7:59:5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毒品

 说起毒品的危害,

可以概括为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十二个字。

一旦吸食,

后果不堪设想!

一个个血的案例,

亲情、健康、自由,都跟着随风飘散......

案情回顾

近日,寻乌县公安局多警联动,一举抓获7名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



行动中,由县局领导统一指挥,多警种联合分成多个抓捕小组,在县城和晨光镇等地成功抓获陈某锋、杨某(女)、刘某煌、古某军、刘某聪、何某炜、汪某红等7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审讯,陈某锋等7人均对涉毒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犯罪嫌疑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锋、杨某(女)、古某军、刘某煌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刘某聪、何某炜、汪某红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吸食毒品人员的体貌特征

1、家里有一些特别的空瓶和吸管;

2、有一些明显使用过的烫过的锡纸;

3、非医用的注射器(有些吸毒人员的胳膊或者脖子、大腿内侧常见有针眼)

4、非医药用的药瓶;

5、特殊气味的粉末或者药片;

6、脚、腿或者胳膊有很多无明显原因的溃烂(通常吸海洛因,冰毒等);

7、牙齿无病因腐烂或脱落(止咳水成瘾的常见情形);

8、精神反常,通常吸食海洛因的人精神比较无精打彩,哈欠连天或者昏昏欲睡;吸冰毒成瘾的人神情比较兴奋,吃氯胺酮的人肤色发黄、发黑;

9、长期吸食各类毒品的人,会表现精神痴呆,反映迟钝,有时逻辑混乱。

另外,大多数吸毒者在疯狂吸食毒品后会丧失食欲,暴瘦之余甚至可以7天不睡、7天都睡!毒品的侵蚀使身体机能渐渐崩溃,毒疮糜烂、牙齿掉光、鼻子坍塌、面色苍白,这些反映在外貌上的吸毒特征会渐渐凸显。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方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制毒、容留他人吸毒及售毒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如何举报


1、拨打 110报警电话。

2、13576729555

    (曾警官)

     13763930011

    (刘警官)


“防毒拒毒,从我做起”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寻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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