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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公安:美丽寻乌,不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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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0 17:44:1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是民生所在,民心所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金山银山咱先不说
吃的饭、喝的水、呼吸的空气
这一切都与我们息息相关
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是警察蜀黍义不容辞的责任
寻乌警方
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出重拳、挥利剑
近日
查处污染环境案2起,行政拘留2人

案件回顾



近期,寻乌县环保局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民和王某双分别在吉潭镇擅自开办的养猪场涉嫌污染环境,县环保部门曾多次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但该两家养猪场均拒不执行,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11月15日,县环保局将此案移送至寻乌县公安局,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治安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违法嫌疑人陈某民和王某双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吉潭镇古丰村和吉潭镇籁地村的山上开办养猪场,擅自将养猪场的粪便和污水等污染物在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到山下水沟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陈某民和王某双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蜀 黍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是大家的共同责任环境保护从大家做起对于破坏环境坚决说:不!

来源:治安大队

发布:寻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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