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一男子容留他人在自己轿车里吸毒,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人吸毒,全家遭殃。” 毒品对身体及精神 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大家都对毒品深恶痛绝, 但你知道吗? 即使自己不沾染毒品,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同样构成犯罪。
近日,谢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27日晚,谢某甲与谢某乙(另案处理)、温某某(已行政处罚)、方某某在寻乌县城提议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由温某某驾驶谢某甲的轿车载乘三人在瑞金市购买冰毒。次日凌晨3时许,温某某驾驶谢某甲的轿车载乘方某某、梅某某、谢某乙、谢某甲到寻乌县城“老虎角”一处空地上,谢某甲在自己的轿车内容留四人和自己一起吸食冰毒。经检测,谢某甲的尿液结果呈阳性。 谢某甲于2018年9月13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司法解释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检察官释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房主、车主只要明知同住、同车者聚众吸毒而仍然默许他们在自己家中或车内吸毒的,即属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希望大家能自觉将毒品拒之门外,避免自己居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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