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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燃放爆竹致失火犯法!寻乌这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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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8 14:37:2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燃放爆竹致失火犯法!寻乌这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文明过节、移风易俗已经是我们过传统节日的新风尚,而易某某却不以为然,抱着侥幸心理,在林区祭祀并燃放爆竹,结果引发森林火灾。近日,易某某经寻乌县检察院以失火罪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清明节上午,易某某等人在寻乌县晨光镇某山场扫墓,由易某某燃放爆竹,在仅查看未发现明火后,易某某等人下山离开现场,后爆竹屑引燃杂草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易某某在通知村干部灭火后外逃务工,后于当年七月份投案。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07.4亩,直接经济损失为240975元。案发后,易某某主动签订协议,承诺对过火山林补种复绿。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检察官温馨提醒:


  火灾无情、防火先行。现年关将至,请广大群众严守防火禁令,勿在城区、林区等重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及时清理阳台、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杂物,注意取暖电器远离可燃物,电动车充电有人看管,确保安全用火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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