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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男子偷盗电瓶近百个,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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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09:23:1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因盗窃罪被判刑

出狱后仍不思悔改

疯狂在多处偷盗电瓶

近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谢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5月间,先后在留车镇、文峰乡、长宁镇、南桥镇、龙廷乡、晨光镇、丹溪乡、菖蒲乡等地的工地上三十余次盗窃货车、挖掘机、拖车、铲车等各类工程车上的电瓶和柴油,共盗得电瓶90余个,价值近6万元。作案后,除小部分电瓶销赃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外,其余均销赃给谢某某。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醒:

一、货车、铲车、挖机等尽量不要停在偏僻处,选择停在有监控路段为宜。

二、发现被盗后,通过手机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发票等可证明购买时间、价格材料,便于公安机关委托确认价值及追账后发还物品。

三、在案发地有监控视频的,报警时及时向民警反馈,便于民警在第一时间调取证据,确认犯罪嫌疑人,从快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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