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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一伙男子化身“光头强”夜袭东江源?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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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0 15:41:3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我县本着绿色发展的理念,保护好生态环境,将东江源等两个半村易地搬迁,而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竟反其道而行之,化身“光头强”利用夜晚砍伐东江源山林的林木。近日,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被寻乌县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四千元,没收作案货车等作案工具以及违法所得。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至6月间,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与罗某某(在逃)等人经共同商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携带弯把锯等工具,由林某甲主要负责砍树、王某某、林某乙主要负责裁桐、搬运、罗某某帮忙协助,在寻乌县三标乡东江源村箬竹坑小组“长坑”山场砍伐杉木。尔后,王某某负责驾驶货车运载杉木、林某甲负责联系买家及结账,将砍得的杉木卖给凌某某,共得款人民币7000余元,在除去油钱等费用后将赃款平分。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10.5965立方米。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第二条 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检察官温馨提醒:


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经的义务。如果的确需要砍伐林木,必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证件。千万不要因为贪图眼前小利而盲目砍伐林木,以身试法甚至知法犯法,这样带来的后果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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