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
寻府通〔2019〕2号
为切实保护、壮大我县毛竹资源,使春笋生长成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现就禁止采挖春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9年3月6日(惊蛰)起至4月20日(谷雨)止为禁挖春笋期。
二、禁挖春笋期间,采挖春笋者,除没收工具和实物外,每根春笋罚款5—10元。
三、禁挖春笋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春笋。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四、禁挖春笋期间,严禁单位和个人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春笋和笋干。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禁挖春笋期间,春笋和笋干不准进入市场。违者,没收实物,并按通告第二条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