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一女“老赖”有两处厂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却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面对执行法官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且态度恶劣。近日,寻乌县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江某依法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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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江某一起合伙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养兔,陈某与江某签订了《合伙养兔协议》,协议载明:江某、陈某总投资55000元,江某与陈某各投资50%、利润分成各50%,并约定了拆伙时实物、钱、兔各半等内容。因江某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15000元。陈某提出拆伙时,江某卖出种兔获利40000元并独自收取。
依照协议:江某可分得投资款20000元,另江某欠付陈某半月工资1500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江某需在2018年8月31日前还清陈某款项21500元。江某、陈某在协议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寻乌县桂竹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底部加盖公章并予以确认。协议到期后,经陈某多次催促,江某均拒绝还款。最终江某被陈某诉至寻乌法院,经判决:江某需归还陈某欠款21500元。判决生效后,江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向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江某拒不到庭,也未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网络查控,也未查询到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近日经执行人员仔细寻找,在寻乌县桂竹帽镇养兔基地找到江某。并依法传唤江某到庭。经调查核实:江某在寻乌、兴国各有两家厂房出租,江某在寻乌的厂房收取租金每月7500元,兴国县厂房收取租金每月6000元。执行人员要求江某当天履行案件生效义务,但江某却以无能力履行拒不偿还。执行人员见江某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态度恶劣。寻乌法院遂以江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江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