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30日晚,吴某驾驶赣BK9***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寻乌县锦绣江东小区开始出发,往文峰乡东团村上坝小组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途经寻乌县新东大道红绿灯路段时,撞到前方由陈某某驾驶的赣B4K***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通过对吴某采集血样进行酒精测试,显示结果为酒精含量达203.4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同时经过核实,吴某只有C1驾驶证,未考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在事发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与前车保持足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发生该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目前,驾驶人吴某也因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二)男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被刑拘
2019年02月20日上午,彭某某驾驶牌照为赣B56***的自卸低速货车从寻乌县南桥镇古坑村出发往寻乌县南桥圩镇方向行驶。09时10分许,途经南桥镇高速出口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右侧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未戴安全头盔)受重伤,并于2019年2月20日经送寻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查取证,通过进一步的查实:货车驾驶员彭某某于2018年6月份因酒驾驾驶证被扣12分,因未参加理论考试,驾驶证当前状态为超分、暂扣。因此,货车驾驶员彭某某在驾驶证超分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变更车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对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对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目前,彭某某也因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已经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