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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男子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竟被坐上被告席判处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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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11:39:5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男子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竟被坐上被告席判处有期徒刑!!

清明来临,作为传统节日,祭祀、扫墓均是习俗,上香、焚纸钱、燃放爆竹是早期人们寄托对祖先亲人孝意和哀思的主要方式。

祭祀扫墓时燃放爆竹等野外用火是森林防火的重大隐患,稍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明来到寻乌县澄江镇北亭村邹坡小组“战士坑”山场清理废弃果园,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用携带的打火机焚烧清理的柑橘黄龙病病枝,在未见明火后即离开山场。因焚烧余物复燃不慎引发火情,由于火势蔓延,致被害人凌某某、蓝某某等人的自留山、寻乌县水源乡河背村部分公益林等山场过火。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70.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5.4亩,疏林地面积15.4亩。被告人邹某明于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查明,经批评教育,被告人邹某明在失火山场进行了补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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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明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用火烧果树病枝引发火情,致使公民以及集体合法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邹某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在失火山场进行了补植复绿,可酌情给予从宽处理。综上,寻乌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邹某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亲属王某等人在寻乌县吉潭镇滋溪村“水坑尾”山场扫墓。在祭祀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打火机点燃爆竹,不慎引发火情,致寻乌县吉潭镇滋溪村下盐小组被害人谢某某等十五人经营管理的集体山林过火。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过火林地面积81.5亩(合计5.433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3432.48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等十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2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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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林区内扫墓燃放爆竹,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山林火灾事故,不仅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也会使一些家庭蒙受重大损失。一些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被告人,防火意识淡薄,认为野外点火烧杂草、打鞭炮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存在着侥幸心理,因而酿成火灾。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对于火灾绝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更不能心存侥幸,要时刻保持警钟长鸣的意识。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等文明祭扫方式,寄托对逝者的哀思。

谨记:火灾无情,需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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