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8年8月22日下午,蓝某某驾驶赣BK****二轮摩托车(载潘某某)从寻乌县澄江镇北亭村往澄江镇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行驶至寻乌县澄江镇北亭村某小组路段时,撞到行人邹某某(3周岁),造成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蓝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发当晚蓝某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据蓝某某交代,事发当天午饭后,蓝某某骑摩托车准备去朋友家玩,行驶至事发路段附近转弯后就发现路边有一个小男孩在路边玩耍,但已经来不及刹车直接把男孩撞倒在地,当时蓝某某看到小男孩倒地后一动不动心里非常害怕,没有下车察看事故情况就快速驾驶摩托车回家。蓝某某回到家后,直到晚上九点多才告诉其父亲自己骑摩托车撞倒人的事,在其父亲的劝说下蓝某某于事发当晚十点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蓝某某年仅16周岁,正值花样年华,现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经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蓝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邹某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4月11日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邹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在这起事故中,蓝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人重伤并逃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4月15日对该起事故以交通肇事案立案,并于4月16日以交通肇事罪将蓝某某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