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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扫黑除恶!寻乌两起涉“保护伞”案件,在县法院公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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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15:27:0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扫黑除恶!寻乌两起涉“保护伞”案件,在县法院公开审理!

日前,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寻乌县商务局原副局长邝某涛、寻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邝某添两起涉“保护伞”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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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涛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荣、李某金、李某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李某荣为首要分子,李某金、李某红为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邝某涛在李某荣非法建设加油站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李某荣现金,为李某荣非法建设加油站、谋取经济利益提供便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邝某添徇私枉法案

被告人邝某添在任寻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期间,于2012年10月间主办寻乌县留车镇陂下村岩子下非法开采稀土案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实际非法采矿人李某荣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找到被告人邝某添。被告人邝某添收受李某荣所送人民币4万元,未将李某荣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致使李某荣未受到刑事追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添身为行使侦查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充当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组织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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