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姓名:谢远生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岭背镇谢屋村
案情介绍:被告谢远生因资金周转需要三次共向原告谢某借款25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远生向原告清偿借款计人民币25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2068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55000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岭背镇大塘初中
案情介绍:2018年1月19日,被告罗传福为此前赊欠的饲料款向原告陈某出具了250996元的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法院判决被告罗传福向原告陈某给付货款计人民币25099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1959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50996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姓名:刘 辉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渡江大道中段阳光水岸
案情介绍:被告刘辉在2014年9月25日,因装修歌厅向原告华某借款200000元,2018年元月偿还了100000元,尚欠10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法院判决被告刘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9年1月22日
执行案号:(2019)赣0731执219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0000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性别:男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8号蓝波湾
案情介绍:2015年6月,黄卫华从某公司借款800万元。到期后,黄卫华仅支付了2017年5月21日前的利息。法院判决被告黄卫华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9年1月17日
执行案号:(2019)赣0731执191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00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姓名:肖 平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东门二段
案情介绍:2016年10月,被告肖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严某借款10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被告借款后仅向原告支付2个月的利息,余欠利息和本金久拖未还。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8月16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1362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禾丰镇陂角村
案情介绍:2015年12月,被告刘经元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借款60万元,并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经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12月6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2100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未履行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禾丰镇东光村
案情介绍:2014年1月,被告刘庆华因资金周转需要,二次向原告王某借款13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庆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8月16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1361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3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姓名:刘善忠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禾丰镇禾丰村
案情介绍:2016年12月,被告刘善忠因办制衣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徐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善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9年1月3日
执行案号:(2019)赣0731执55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姓名:赖祖清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东方红大街
案情介绍:2015年5月,被告赖祖清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50万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2.6%。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祖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7月5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1202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50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未履行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长龙路
案情介绍:2016年5月至7月,被告林德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二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分别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法院判决被告林德英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8月2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1344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万元及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