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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万物复苏 在这生机盎然的季节里 有些人不欣赏大好时光 却将眼光投向河道里 干了他们自己都后悔不已的事情
近日,寻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留车派出所民警,迅速查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3.5市斤,以及电鱼工具1套,依法保护了江河生态资源。
5月3日晚 留车镇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
在留车镇某村村委会附近河段 有人用电鱼工具在河里电鱼 接报后 该所领导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
到场后,民警见河中有两名男子正在 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电鱼 还有两名男子在旁观看 民警立即喊话让电鱼男子上岸 并依法将四人口头传唤至留车派出所调查 经派出所民警初步调查后 将此案移交给治安大队查处
经治安大队进一步调查 5月3日晚20时许 广东梅州籍陈某宗、林某云、张某、曾某山 来到留车镇某村河段
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 (该河段属于省农业部划定的禁渔区)
陈某宗提供电鱼工具 林某云和张某二人用电鱼工具在河里电鱼 (曾某山并未参与电鱼行为) 当天共非法捕捞鱼3.5市斤 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鱼的方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 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经审讯 三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宗、林某云、张某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非法电鱼
其灭绝式的捕捞方式危害极大 造成鱼类大量死亡 严重破坏水域环境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电鱼不仅破坏生态平衡 而且对人身安全危害极大 近年来电鱼亡人事件屡见不鲜 ▼▼▼ 寻乌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爱护生态资源 珍惜自己的生命 切莫以身犯险、以身试法 若发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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