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摸底申报的通知
根据上级《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符合条件对象的接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政策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补缴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四、补缴责任主体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无单位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所在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五、申报方式
1、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存在的,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到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2、无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补缴申请。
六、申报材料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材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不需要提供1、2项材料。
七、申报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指定申请受理点提出补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对已提交申请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
中共寻乌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