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标电动车
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一、《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将停止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车"。交警部门建议广大车主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免受登记时间和号牌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赣州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且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申领临时通行标志、所有权转移等相关业务。不延期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超标电动车"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三、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根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