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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住宅维修!寻乌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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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4 18:13:47|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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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情形

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两种情形。


(一)一般使用的情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使用需经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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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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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使用的情形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开展紧急维修。

划重点

1.电梯以及消防设施故障;

2.屋面、外墙渗漏;

3.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4.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5.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6.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申报主体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会同物业项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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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程序

(一)一般使用程序

1.申请、初审。申报主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

2.资金查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符合申请额度的出具预分摊表;

3.受理。经三分之二业主签字确认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申请主体、设计、预算、监理等单位实地查勘,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受理单;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申报主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程监督下组织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将招标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1)维修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部门监督申报主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确定;(2)维修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进入招投标市场公开招标。

5.验收和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后,申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小组、业主代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预算单位等现场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申报主体向属地物管部门申请首次付款,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向县政府报告后拨付施工单位。申报主体根据决算审计价格,按合同节点支付工程款(维修金额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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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使用程序

1.书面申请、现场踏勘。申报主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经现场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启动紧急维修程序。


2.紧急维修。(1)单项维修不足5000元: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同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结算。(2)单项维修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部门监督申报主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确定;(3)预算在50万元以上:进入招投标市场公开招标或招标备案。


3.验收、审计决算和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后由申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后,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小组、业主代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预算单位等现场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按审计价以及合同约定从紧急维修账户中支付工程款。(金额3万元以上的需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公示并备案) 。

来源:

寻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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