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廖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诈骗一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南康区一拆迁户廖某,被判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网络配图
究竟是一波怎样的“神操作”, 让这名拆迁户身陷囹圄的呢? 且看案情回顾…… 2010年,南康拆迁户廖某因拆迁获得补偿七套地皮(约560平方米),但因无力偿还林某的260多万元的借款,遂在拆迁补偿后于2013年将该七套地皮(560平方米)转让给林某抵债。林某取得地皮后依法办理了建房公示牌并在其中四套地皮上建房。 之后,廖某又因欠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等情况所逼,隐瞒已经将上述七套地皮转让的真相,于2017年将其中三套转让给罗某,获得转让款100万,并将该100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该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廖某违反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将属于宅基地性质的七套地皮转让给林某用于抵消自己的债务,其行为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定罪量刑。 同时,廖某在无法交付地皮的情况下,隐瞒七套地皮已经转让他人的真相,又将其中三套地皮转让给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犯罪事实后,遂对廖某作出如上判决。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飙升,宅基地转让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宅基地的转让,不是想转就能转的。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寻乌的小伙伴们,看到这 你是否有所了解了呢? 宅基地不是随便转让的 弄不好就犯法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