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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四男子携带气枪非法狩猎,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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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 08:54:5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鸟这么可爱,怎么可以吃小鸟 085257cfu1lrurrceelvek.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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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陈某华、陈某峰、刘某、谢某以给家里小孩补身体为由,相约一同去打鸟。当日中午,刘某驾车载3人寻找狩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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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驾车载3人一直沿公路到了寻乌县留车镇飞龙村、大同村等地,发现地理环境不错,就在此地打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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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华利用携带的气枪、充气瓶、子弹来猎杀小鸟,陈某峰、刘某、谢某负责跑跑腿,将被猎杀的鸟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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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在返回寻乌县南桥镇南龙村途中被公安民警拦下,现场查获一支气枪,一个充气瓶,子弹若干、被猎杀的鸟类1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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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5只为雉类鸟,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为斑鸠类鸟,属省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为彩鹬类鸟,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为鹤类鸟,属其他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14只被猎杀的鸟类由公安机关民警掩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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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四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随案移送的气枪一支、充气瓶一个、子弹十五发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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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无论是否属于保护动物

任何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均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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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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