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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莫打擦边球!寻乌一男子故意收被盗赃物,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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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1:47:3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寻乌县一男子因收购铜线(系盗窃赃物),寻乌县检察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的一天凌晨,赖某某、彭某某经商议驾车至寻乌县工业园区某公司,采用攀爬围栏、窗户的方式,进入公司仓库内,盗得500余公斤箱铜线,尔后,驾车运至寻乌县某废品收购店,犯罪嫌疑人潘某明知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以每公斤32.5元的价格收购,支付给赖某某、彭某某现金17000余元。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27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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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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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明知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收购、收买、转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贪图便宜、为获取暴利,明知是犯罪分子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所获得的物品,仍然铤而走险,予以收购、收买或者窝藏、转移,以身试法,结果身陷囹圄。

有人认为,收购赃物时只要双方心照不宣不予挑明,就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中要求的“明知”,这是对法律的误解。这里的明知不但包括明白说出,也包括心知肚明,根据各种客观表现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本案中,潘某的收购行为发生在凌晨2-3时许,收购的铜线均是纸箱包装未拆封的全新铜线,却以废品的价格成交,由此可以推定其“明知”。

守法经营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万不可为了追逐不当利益,打法律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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