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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周边] 赣州这些恶势力被抓!最高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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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09:40:4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了!

近日赣州公开审理多起涉恶案件

多人被判刑!最高14年!

他们称霸一方,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

气焰十分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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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墓”霸案判了!最高获刑14年!


8月22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刘某华、袁某清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八十六万元至五千元人民币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华、袁某清、袁某桂、宋某英、廖某英、廖某风、曾某英七人,以现已确权属龙南县金都社区集体所有的细塘坑、杉排岭、沙窝仔山场系金都社区上围、下围、街上三个小组所有为由,自发成立“金都社区上围、下围、街上山场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袁某清为会长,宋某英、袁某桂、刘某华、廖某英、曾某英、廖某风为成员。

2018年8月21日,“理事会”增加徐某英、廖某娣、廖某叶、钟某娣、蔡某凤等五人为成员。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华担任“理事会”会长,袁某桂为出纳,宋某英、袁某清、廖某英、曾某英、廖某风、徐某英、蔡某凤、廖某娣、钟某娣、廖某叶为成员,袁某伟为会计,并刻制了“金都社区上围、下围、街上山场理事会”印章一枚。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刘某华等人组成的“理事会”以该山场系上围、下围、街上三个小组所有为由,将被害人王某种植的68株苦楝树剥皮和轮砍。该“理事会”多次以软暴力、威胁手段要求被害人廖某等人缴纳坟墓占地费,并威胁称如果不交,将把坟墓砸掉。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华隐瞒自己租用的细塘坑荒土、荒山系从金都社区街上小组租赁的真相,虚构可以建房;编造帮助他人在两年内可以办取廉租房的事实,共骗取林某、刘某等二十余人共计人民币549900元。刘某华等13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刘某华为首要分子,袁某桂、宋某英、袁某清为重要成员,廖某英、曾某英、廖某风、徐某英、蔡某凤、廖某娣、钟某娣、廖某叶、袁某伟为组织成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华、袁某清、袁某桂、宋某英、廖某英、廖某风、曾某英、袁某伟、廖某叶、钟某娣、廖某娣、蔡某凤、徐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华、袁某清、袁某桂、宋某英、廖某英、廖某风,曾某英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刘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于都肖某生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8月20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肖某生(甲)等9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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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肖某生(甲)以新农村建设修路为由建立理事会,纠集被告人肖某邹等8人和肖某金(另案处理),打着维护组集体利益的幌子,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外地投资商人及邻村、邻组村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敲诈被害人钱财3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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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生(甲)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危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肖某生(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肖某邹、肖某盛(甲)、肖某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肖某盛(乙)、肖某林、肖某生(乙)、肖某、肖某生(丙)为组织成员。

被告人肖某生(甲)、肖某邹、肖某盛(甲)、肖某辉、肖某盛(乙)、肖某林、肖某生(乙)、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结伙在公共场所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生(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宣判一涉恶案


日前,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牟某忠、牟某全、袁某红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9月起,被告人牟某忠、牟某全、袁某红先后来到赣州,身穿少数民族服装,用假冒的虎骨、虎爪和青藏高原名贵药材,在赣州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等地人流较多区域摆设地摊,以低价吸引、高价售卖的欺诈方式,使用强拉硬拽及言语、肢体动作相威逼等手段,强迫他人高价购买。其中,被告人牟某忠与牟某全共同实施强迫交易7起,涉案金额6759元;牟某忠与袁某红共同实施强迫交易2起,涉案金额3600元,其中1040元未遂;袁某红单独实施强迫交易1起,涉案金额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忠、牟某全、袁某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在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袁某红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所受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赣县这“碰瓷”恶势力团伙判了!


8月22日,赣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芳等五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芳、赖某文、张某海、谭某、赖某海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流窜至赣州瑞金市、赣县区、章贡区、宜春市袁州区等多地,由黄某芳负责策划、组织分工,赖某文、张某海、谭某、赖某海按照分工,密切配合,以“假摔”的方式,通过胁迫手段,逼迫摩的司机协商“私了”,共敲诈勒索11名被害人共计41350元人民币。
该团伙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多达十余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瑞金市、赣县区、章贡区等地的二轮摩托车出租行业的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重要成员固定、首要分子明显,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芳、赖某文、张某海、谭某、赖某海等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搭乘出租二轮摩托车以“假摔”行为,谎称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的方式,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二轮摩托车出租者支付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判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严惩黑恶势力!
对黑恶势力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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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放心大胆举报!
警方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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