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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人注意!河道采砂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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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4 17:03:32|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李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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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在寻乌县菖蒲乡某村租了约10亩的土地,想用来挖鱼塘养鱼、养鸭,清理时看到了有很多砂石,便产生了开砂场洗砂卖的想法。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了收购砂的林某某,双方商定砂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5元/m3,林某某预付了55万元购砂款给被告人李某某。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了铲车、洗砂机,租赁了挖掘机,雇请工人在采砂场非法采砂,并将所采的砂全部卖给了林某某。经江西省水利厅非法采砂石危及防洪安全及砂石资源价值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盗采砂石标的4918 m3,价值人民币254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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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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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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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不仅破坏砂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而且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对河砂进行水洗、筛分所产生的尾砂、污水还会严重影响河道水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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