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潘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寻乌县大路下路段被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可潘某不仅未吸取教训,视法律于无物,酒驾一次后仍不思悔改,又抱着侥幸心理二次酒驾,于2018年12月25日20时08分,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江东庙路路段时,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设卡执勤时再次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4mg/100ml。
潘某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潘某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第90条之规定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