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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酒精惹的祸!寻乌四男子凌晨在一酒吧闹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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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6:32:21|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彭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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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彭某某酒后来到寻乌县长宁镇花旗娱乐会所斯贝斯酒吧。期间,被告人谢某甲因酒吧的酒洒在身上产生不满,将桌上的碟子、易拉罐啤酒瓶砸在地上,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丙、彭某某见状,分别拿碟子、易拉罐啤酒瓶等砸在酒吧的墙上、LED显示屏等处,致使酒吧内的光束灯、台灯、酒杯、LED显示屏损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2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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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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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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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生活压力大,不少人喜欢到酒吧里放松。放松归放松,喝酒要适度,冲动是魔鬼,如果鲁莽冲动挑事,不仅伤身又伤财,分分钟还会触犯法律。吃喝玩乐是人人都喜爱的,但也应该有所节制,懂得适可而止,莫让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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