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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银行卡买卖有黑幕!寻乌多名男子买卖银行卡落网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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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5:03:2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卡买卖有黑幕!
在网络搜索平台上,不少人发布信息招募人员办理银行卡,为何有人愿意花费高价大量收购银行卡?

一些人急需用钱、安全意识不强,认为银行卡里没有钱不会产生透支,不存在自有资金的安全问题,买卖银行卡来钱快,还不费劲,故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予以出售。

这些被收购来的银行卡最常见的就是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的转账、提现。



今年,广西公安机关侦破了一个在境内办卡、境外实施诈骗的特大买卖银行卡犯罪网络,缴获了大量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公安机关发现,所有的账户都是“成套”出现,所谓“成套”,是指除银行卡本身,还包括了U盾、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卡。
转账需要验证码,成套资料中的手机卡就实现了这个目的。


不用辛苦工作,仅仅是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就能够白赚上千元;介绍亲戚朋友办卡,还能从中赚取差价,类似于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让很多人以此为业。


前不久,寻乌县内一电子商务公司也被查出专门从事收购、倒卖银行卡活动,公安机关从中缴获了一批还未出手的银行卡、身份证、U盾、手机卡等,该公司多名成员及中介人员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买卖银行卡危害不容小觑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买卖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与银行卡相关的资料,形成银行卡收购、销售、使用的“灰色产业链”,为洗钱、逃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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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我国《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等方式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买卖银行卡的行为不但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之"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如果出租出借,会给自己带来不可预料的信用风险。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已然形成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由于伪造身份证办卡容易被银行察觉,所以这些银行卡大多是用真实的身份证办理的。很多人安全意识不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卖掉,以为卡里没钱无所谓,其实大错特错!实名制银行卡一旦被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将给户主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个人信用、财产双重受损,甚至会被卷入刑事案件,到那时,想自证清白、撇清关系可是件麻烦事。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闲置不用的银行卡应当及时注销,不能转让、出借,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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