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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寻乌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李某荣为首的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同案人李某红、李某金均已另案处理。 被告人李某荣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1318余万元,犯非法采矿罪; 在公安机关侦查“石牙窝”非法采矿罪期间,为逃避刑事处罚,采用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让他人出面顶罪,犯妨害作证罪; 与同案人李某金、李某红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犯寻衅滋事罪; 与同案人李某金、彭某修等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获得商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投资建设并经营寻乌南龙顺丰加油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75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近45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荣具有数罪并罚情节, 以被告人李某荣为首要分子, 同案人李某金、李某红为成员,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 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家属、社会群众、媒体记者等21人旁听了庭审。因涉案事实较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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