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我省制定了《江西省中医药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条例》提出,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建设标准,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医师,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条例》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设立治未病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开展中医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设融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医疗养老机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病科或者老年病诊室。鼓励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